最高院:偷录、偷拍等非法证据能否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2022-07-28 11:38:32
王雨墨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由于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多为亲朋好友关系,双方在发生民间借贷行为时,如果借款金额较小,出借人通常都是采用现金给付方式,并且碍于情面可能也不会要求借款人与其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据、收据、欠条等借款书面凭证。一旦出现借款人不按口头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出借人主张债权时,将可能面临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困境。此时,出借人经常会通过不经借款人同意,私下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借款人自认已借款、借款数额、还款期限、约定利息等事项。显然,这种未经相对方同意录音录像取得的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特征,属于广义非法证据范畴。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作者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投稿:wuqubin@longanlaw.co
因而如果制作或收集证据的行为仅仅是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