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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头偷拍、设备作弊…… 使用窃听、窃照设备触皆犯刑法

2023-01-07 12:48:27 王雨墨

  核心提示:不管很多人以什么方式受到窃听、盗窃设备,都要及时销毁或移送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拥有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盗窃专用器材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酒店和自己家被针孔摄像头偷拍,在考场上用微型电子设备传达答案,近年来这两个事件多次报道。上游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盗窃专用设备的黑色产业链维修问题也备受关注。


  事实上,我国的相关法规明确禁止这种行为,非法生产、窃听销售、盗窃专用器材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将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


  未经允许,用窃听、盗窃设备偷偷录下别人的视频,不仅涉嫌侵犯他人隐私,还可能犯下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的罪。


  我国禁止非法生产,


  销售窃听、被盗照片专用器材


  非法生产、销售针孔摄像机等设备继续被禁止。直到今天,仍然存在一些非法渠道,甚至电子商务平台正在销售这种违法商品。因非法生产和销售窃听、偷窃而导致的产品有期徒刑事例不少。


  李杰高中毕业后一直打工,但2017年底,他发现了“机会”,在没有获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开始向深圳市多家电子工厂及经销商订购针孔相机的零部件。根据客户的要求,在自己家里非法组装,生产针孔摄像头,通过“橙色互联”在网络上注册的微型摄像头网站。


  2019年9月,李杰被捕并交付审判。因此,2017年首次开始销售针孔摄像机时,生意不太好,到2019年为止生意很好,每天两三套,8月前净利润约6000元。直到针孔摄像头远程服务器被没收为止,销量还很高。


  大亚市公安部将此从住宅处没收了16个成品针孔摄像机、158个零件摄像机天线、7个摄像机等疑似窃听、被盗设备及配件。提取部分器材进行检查,检查后发送检查器材属于窃听、盗窃专用器材。


  大亚市人民法院审理说,李杰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盗窃专用记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2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283条,“间谍专用器材”与窃听、盗窃专用器材一样,禁止非法生产。那么,如何区分和判断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盗窃专用器材呢?对此,北京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介绍说,在刑法修正案(9)通过之前,该罪被表示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取等专用间谍设备”,而在刑法修正案(9)通过后,该罪名被表示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设备”。


  她主张说,立法上的变化区分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盗窃专用器材意味着,具有窃听、盗窃、盗窃等功能,但不需要间谍用途的物品可以被认定为窃听、盗窃专用器材。


  李娜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持有或使用特别需要从事间谍活动的专用间谍机构。秘密窃听、盗窃、器材、突发性发射器等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窃听、盗窃专用器材的鉴定需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等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非法使用也可能受到刑罚


  必须强调,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盗窃专用记载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84条的规定,非法使用这些记载也可能受到刑罚。这在考试作弊事件中更为明显。


  2019年10月,义乌与2019年参加福安县事业单位招生考试的雷某、胡某、朱某等7人联系,为2019年福安县事业单位公开招生提供考试作弊时使用的窃听设备,作弊考生合格后分别收取3万元、6万元和8万元的费用。


  2019年10月12日,李宇通过他人将作弊的窃听设备给王成,王成将福安县某酒店8905室作弊的接收器和耳机给雷某等7人或其亲属,并教他们如何利用窃听设备得到答案,收取了除罗某以外的考试作弊费用6.8万元。


  考试当天考试开始20多分钟后,监考人员在两个考点用探测器考试的考生雷某等7人身上检测到作弊窃听设备。


  莉娜介绍说,非法使用窃听、盗窃专用器材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这是行为者非法使用窃听、盗窃专用器材的行为第二件事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所谓“严重后果”是指行为人非法窃听、盗窃行为引起的窃听、被盗对象伤害、死亡、重大财产损失、国家政治利益严重损失等。


  福安县人民法院认为,审理该案件时,被告人李特别采取非法利益,向王成提供窃听专用设备,王成向雷莫、后母等考生提供窃听专用设备,用于考试作弊,严重影响福安县事业单位考试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该行为已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在共同犯罪中,李宇联系考生,提供窃听专用记录,是罪魁祸首。被告人王成分发窃听记录,共犯,法院以被告人理由犯非法使用窃听专用记录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王成犯非法使用窃听专用记录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偷拍的录像违反了各种法律规定


  窃听、盗窃设备的损失也出现在偷拍黑产业。电视、固体空气清新剂、插座、针孔摄像机一等设备可以用多种伪装出现在酒店、卫生间和个人住宅中。


  一旦使用这种设备偷拍,不仅会受到民事责任,还会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近年来,公安部揭发了很多这样的事件,但仍然有人为了获取利润而冒险。


  李娜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入、偷窥或拍摄他人住宅、酒店房间等个人空间。拍摄、录音、公开、偷窥、窃听的私人活动等。


  因此,这种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第42条,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处5天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5天以上10天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造成严重后果的刑事上,由上述窃听、盗窃专用器材使用犯罪构成,可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018年3月,shemo通过网络购买针孔摄像头,2018年8月,shemo出差入住郑州市3号红角momo  hotel时,在房间电视后的电源插座安装摄像头,通过wifi连接手机,用手机实时观看摄像头拍摄内容。


  接着,谢某又购买了两次针孔摄像头,2019年3月和5月,他将这两个针孔摄像头安装在某酒店的房间里。同年6月15日,因其他人的举报,公安机关在一家酒店的两个房间没收了两套针孔摄像头。一周后,公安机关将逮捕谢莫先生。经过验证,两套相机中有一套属于窃听、盗窃专用器材。


  郑州市金秀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窃听、盗窃专用器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如上所述,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盗窃专用器材都是违法行为,购买和持有这种设备有法律风险吗?李娜介绍说,2014年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禁止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盗窃专用器材和“类似基站”设备。


  “购买持有不包括在上述相关规定中,但普通人购买或持有后,如果存在非法使用行为,仍可能面临法律制裁。”李娜说。


  她警告说,无论公众以何种方式获得窃听、盗窃设备,都要杜绝非法使用,并及时销毁或移送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设备、窃听、盗窃专用设备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标签: 摄像头 窃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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