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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一德:抓紧制定商业秘密法

2021-12-14 17:28:22 王雨墨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马一德。

  企业高管俞某以60万元的价格将企业的医药秘方售卖给外省的一家企业,并在不久后跳槽到这家企业任职;一被告人借助推销羊毛衫设计图之机,获得了被害公司技术部人员的QQ号码,之后在对方QQ里植入木马程序,盗窃走近千款羊毛衫设计图片……

  这是6月29日举行的浙江省首届商业秘密保护论坛公布的案例。会上发布的《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现状调研报告》指出,企业缺少有效的保密措施,没有对保密信息进行隔离,是商业秘密被侵害的根本原因。

  “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我递交了制定商业秘密法的议案。事实再次证实,制定商业秘密法是非常必要的。”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马一德在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商业秘密是企业最核心、最宝贵、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资本,然而,正如上述案例暴露出来的问题一样,在我国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普遍偏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不断。

  马一德指出,商业秘密与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保护的发明、作品和商业标志具有共同之处,本质上均能够作为无形财产或知识财产的客体。然而,国内现阶段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多聚焦于专利、著作权和商标领域,对在我国现行商业秘密立法和司法保护存在的弊端缺少充分思考和足够重视。对于完善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机制而言,制定商业秘密法是必须要做的工作,也已经到了必须去做的时刻。

  在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偏低

  由于互联网、云存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勃兴,盗用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日渐猖獗,而国内大部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淡薄,纠纷案件频发,尤其在“走出去,引进来”的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或国际技术投资中经常落入侵犯商业秘密的圈套。

  调查显示,在我国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普遍偏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不断。据浙江省工商局2015年统计,近23.4%的企业明确表示曾经发生过商业秘密泄漏事件。其中指出泄密事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有67.2%。调查发现,现阶段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尤其是许多中小微企业缺少商业秘密创新成果的有效保护措施。

  在贸易全球化和供应链互联互通的影响下,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企业要想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就必须通过技术创新和经营创新,自主创造专有技术和经营秘密,扩大产品和服务的无形产权专有资源的配置,借此改进生产和经营方法,优化经营管理策略,但这必须以严格的法律保护为前提条件。

  马一德觉得,只有通过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和实行严格的司法,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纳入商业秘密法律的保护范围,才可以增加企业对商业秘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商业秘密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进而最大程度地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其持续研发与创新的活力。

  “制定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全面提升企业商业秘密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的需要。”马一德说。

  填补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漏洞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将商业秘密与发明、作品、商业标志等并列,进而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

  但在马一德看来,尽管民法总则已将商业秘密规定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可是,在权利产生方式、权利取得条件、权利的客体范围、权利保护期限、权利的稳定性和权利维护成本等诸多方面,商业秘密却不同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保护。

  “当然,尽管存在前述差异,但基于商业秘密的无形财产性,商业秘密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兼容并存。以专利为例,研发前期尚未达到可专利性要求的发明或技术方案,可以被视为商业秘密来加以保护。”马一德说。

  不仅如此,在马一德看来,由于商业秘密涉及到更广泛的主题,既可以适用于专利保护不能涉及到的领域,实现对商业计划、广告策略、客户名单、网络经营诀窍以及隐性知识的保护,还可以对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技术提供保护。因此,商业秘密法可以在保护创新成果方面发挥专利法不能替代的作用。

  马一德同时觉得,商业秘密单行法除具备无形财产权利法的特征外,还兼有市场行为规制法的性质。

  对于在市场竞争中擅自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主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加以制止,而未监管侵害商业秘密所生产的产品的销售、出口与进口等流通环节,且缺乏商业秘密独立立法具有的周延性、有序性和逻辑自洽性,没有形成系统化的市场行为规制法律制度。因此,制定商业秘密专门法可以对反法规制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起到拾遗补漏的作用。

  马一德觉得,如果能够根据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和条约,整合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规范商业秘密的规定,及时制定商业秘密专门法,则会使民法总则有关商业秘密的条款更加具体化,构建有效的实施机制,最终形成与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相互并列、完备统一的知识产权法体系。

  “可以说,对商业秘密进行专门立法,是填补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漏洞,施行权利保护法兼行为规制法综合功能的需要。”马一德说。

  保障市场竞争秩序优化投资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马一德觉得,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可以在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保护的同时,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有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使企业在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坏境下参与竞争,促使企业更加专注于研究专有技术,优化管理手段,改善经营方法,以此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同时,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还是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消除贸易障碍的需要。

  从世界范围来看,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已逐渐演变成各国在政治、法律、经济与贸易博弈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国际技术贸易投资的核心环节。围绕商业秘密保护展开的国际间多边、双边的谈判,推动了各国对商业秘密的重视和保护。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商业秘密在国际贸易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马一德坦言,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和司法水平与改革开放的现实需求还存在不少差距。只有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加强商业秘密的立法和司法保护,才可以不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最大程度保护国内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增加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对此,外资企业有保护要求,中国企业更加有迫切的保护意愿。

  马一德注意到,广东智诚知识产权研究院2018年对深圳市南山区144家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调查研究表明:受访的大多数企业希望能修改完善现行相关法律、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超过半数的企业支持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和企业商业秘密管理指南。

  马一德觉得,尽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我国经济的内在需求,更是激发我国企业参与全球竞争的内生动力。我国商业秘密专门法的制定与实施,同时会更加有效地为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民事、行政和刑事救济,坚决制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激励企业增强市场竞争活力,促进经济增长。(杨晋峰 摄 蒲晓磊 文)

  责任编辑:张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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